欢迎访问太平洋学会网站        会员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规章制度
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


为坚持(以下简称“学会”)的宗旨,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机制和程序,提高学会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根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太平洋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学会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学会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本团体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议。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学会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章  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海洋局的决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海洋局领导的重要指示;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海洋局有关重要决定、决议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确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学会年度工作计划等问题。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讨论确定学会发展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议,会长确定。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秘书处准备,并于会议前3个工作日发送给会长、副会长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会长办公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应到会人员因故请假的,可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须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由秘书长核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发,印发理事、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按照分工范围,对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和有关工作部署进行检查和督办,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

第五章  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学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研究分管领域工作。
第二十条  学会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学会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学会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须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签发,印发学会其他领导、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

第六章  秘书长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与《太平洋学报》编辑部合署办公。
学会会长兼任《太平洋学报》编辑委员会主任。
学会常务副会长兼任《太平洋学报》主编。
学会秘书长主持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章程》赋予的职权。
《太平洋学报》编辑部主任兼任学会常务副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秘书处有关人员组成,由秘书长或委托常务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秘书长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和意见;
(二)讨论、审定学会的规章制度草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三)研究、制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请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五)听取秘书处及有关分支机构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讨论、决定学会的其他日常或应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会议纪要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起草,报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签发。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会公文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公文运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会收到需要办理的上级机关公文,由学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报请分管相关业务的副会长签批,重大事项报送会长签批。
学会收到需要办理的其他公文,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批请学会相关机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经主办机构办理后,由学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分管会长审签。
第二十八条  学会秘书处要建立和完善公文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公文质量。对于办理完毕应当存档的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组卷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8511085 京ICP备17004193号-1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