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学会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方便业务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有“”字样的印章,包括各种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分支机构用章,以及本团体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二、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本团体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秘书处印由秘书处专人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学会财务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本团体秘书长指定人员代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五条 所有的用印文件,经办人均应将本团体领导签批的原稿(复印件)或用印申请表存档备查。
第六条 本团体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如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本团体领导批准,不能使用印章。
第七条 用印时,经办人员必须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用印的时间、批准人、用印部门、文别、事项、发送单位、用印数量、经办人员等内容,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印章要有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重要的文件、材料、报表等,要保留领导签字的原稿或者复印件备查。
第九条 印章使用应在本团体秘书处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秘书处以外使用。如办理业务需要带出,需经学会法人代表同意,经办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共同外出办理。
三、用印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 以本团体名义发布的决定(决议)、通告、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文件,应由主办部门用“发文稿纸”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报会长、分管副会长或秘书长签发后,再登记、用印。
第十一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由秘书处审核后,按照权限,经会长或分管领导审签后,登记,用印。
第十二条 凡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文件、资料,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书面授权的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各专项工作需要使用学会印章,要按照相关的管理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项工作批准的权限,经批准后,登记,用印等具体工作流程由秘书处制定。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需使用学会印章,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用学会印,均需要部门负责人审核,会长或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秘书处印章及其他专门工作印章,需经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登记用印。
第十六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无权使用该单位印章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如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行政第一负责人对本机构印章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本团体内部使用;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无批准手续,一律不能用印。重要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以便备查。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印章的启用和变更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印章由秘书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刻制手续。各分支机构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由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学会会长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秘书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印章启用前,秘书处应行文明确启用时间,并说明同时废止旧印。收回旧印,按规定销毁或封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6年8月18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