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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分支机构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会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经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9日


分支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活动,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所属的分支机构以及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条 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四条 符合以下要求的分支机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一)工作规范性
1.遵守并执行学会章程、制度规定和工作条例,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及秘书处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意识好。
2.按期召开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工作例会等,议事民主,程序规范,报告及时。
3.年度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报告,重大活动程序规范,重要事项报告及时。
4.内部文档、资料、印章、财务等管理规范,无责任事故发生。
5.发展和更新分支机构领导、理事和会员手续完备、规范。
(二)学术规范性
1.制订学术活动计划。
各分支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术活动,在计划实施活动前一个月,将本次学术活动计划方案报送到学会秘书处。
2.实施学术活动计划。
分支机构年度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等活动由分支机构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按计划落实活动安排,遵守学术交流等活动有关要求。
3.总结学术活动成果。
学术活动结束后有总结(纪要),有宣传。
(三)对发展的贡献
1.扩大学会在社会和业界的影响,提高分支机构的学术影响力。
2.参加学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3.注重媒体宣传,活动宣传及时更新。
4.为学会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并被采纳。
5.认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6.分支机构工作业绩被上级或业内认可,获得较高荣誉。
第五条 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有严重违反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法规、《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在考核前未提交分支机构年度考核等材料;
(三)未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学术活动总结;
(四)未按照规定的换届时间、程序进行换届工作。
(五)新任或变更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和负责人未实施民主选举程序,未经学会确认和聘任。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考核周期。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次年1月31日前完成。
第七条 考核形式。考核采取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组织。由学会秘书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秘书长为考核组负责人。
第九条 考核程序。分支机构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总结报告及考核表报学会秘书处,考核组进行初评并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学会年度考核结果将通报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所在单位。分支机构年度考核材料和结果学会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对获得合格的,将给予活动项目优先安排或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由学会秘书处责成其分析原因、落实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建议不再保留,并提请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已经2019年4月16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 月19 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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